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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706号

赵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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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706号罪犯赵鹏,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1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2607号刑事判决,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11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赵鹏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赵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2016年2月获得所表扬奖励,根据赵鹏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议对赵鹏减刑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鹏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赵鹏在服刑劳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跃进

审 判 员  赖 琪

代理

审判员  赵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索 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