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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行初1号

张贵禄诉秦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禄,秦安县人民政府,褚育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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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12行初1号原告张贵禄,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社红,甘肃���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秦安县行政中心办公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程江芬,任县长。委托代理人胡耀明,秦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鲁德斌,秦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第三人褚育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平,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禄诉被告秦安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褚育春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由被告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张贵禄所诉土地壹拾陆万元(16万元)补偿款,在被告收到司法文书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贵禄给付张贵禄土地补偿款;(二)原告张贵禄在领取16万元补偿款后,不得再向任何部门就此问题提出任何请求,也不准对所诉土地相同��质的相关人鼓动和宣传,做到对协议内容保密,并承诺不就此问题向任何部门上访;(三)由原告张贵禄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上协议,双方签字确认后即生效。

原告张贵禄遂以其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的原告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贵禄承担。

审 判 长  李德林

审 判 员  张耀曦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