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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5501号

董双与毛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双,毛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501号原告董双。被告毛中华。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双男诉被告毛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双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双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菊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