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501号原告董双。被告毛中华。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双男诉被告毛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双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双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菊秋 微信公众号“”
董双与毛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501号原告董双。被告毛中华。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双男诉被告毛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双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双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菊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