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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089号

刘文英与黎新克、王立伟、黎银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英,黎新克,王立伟,黎银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英,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黎新克,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立伟,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黎银科,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文英与被执行人黎新克、王立伟、黎银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马金明、黎福科除其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文英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工资冻结后,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10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对尚在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间届满日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损失的风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兆涛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思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