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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民终403号

李永梅��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梅,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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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虎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孟瑞杰,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梅,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施新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建国,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皖04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2元,减半收取5301元,由上海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永

代理

审判员 焦 波

代理

审判员 张靖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