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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7810号

许志华等与张金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许志华,石颖,张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810号原告许志华,女,1954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石颖,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张金兰,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华、原告石颖与被告张金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志华和原告石颖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华和原告石颖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