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810号原告许志华,女,1954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石颖,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张金兰,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华、原告石颖与被告张金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志华和原告石颖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华和原告石颖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祎
许志华等与张金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7810号原告许志华,女,1954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石颖,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张金兰,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华、原告石颖与被告张金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志华和原告石颖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华和原告石颖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