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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2329号

王久慧与信城、信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久慧,信城,信福兰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329号申请执行人王久慧,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正安小区。被执行人信城,男,现住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被执行人信福兰,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林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王久慧申请信城、信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信城、信福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金峰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巴彦 乌拉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斯 钦 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