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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104号

张营营与滨州市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营营,滨州市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张营营。被执行人滨州市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滨劳人仲案字[2015]第50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