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朱克芳,女,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齐环,总经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克芳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77.25元【其中,经济补偿金6833.25元、工资2094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