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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799号

郭占中与马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占中,马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799号

原告:郭占中,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告:马遥,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占中与被告马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位于安平县和平街南、中心路西锦泰园住宅小区1号楼三单元1602号房屋一套。已提交现金50000元及原告名下的房屋一套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郭占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马遥位于安平县和平街南、中心路西锦泰园住宅小区1号楼三单元1602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原告郭占中名下的房产一套(证号:安房权证安平镇字第××号)。

三、所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和变卖,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所查封财产由原、被告保管、使用。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