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131号原告林某某,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裴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