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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966号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96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冰,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金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秋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