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96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冰,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金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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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96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冰,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金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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