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334号
申请人:赵德刚,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石来鹏,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齐河。申请人赵德刚与被执行人石来鹏、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3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石来鹏、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来鹏、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