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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334号

赵德刚与石来鹏、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德刚,石来鹏,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334号

申请人:赵德刚,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石来鹏,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齐河。申请人赵德刚与被执行人石来鹏、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3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石来鹏、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来鹏、齐河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