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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行终字第191号

孙立志与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孙立志,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73号。

法定代表人:于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杨,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森,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立志,男,汉族,1960年8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杨,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雷,该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21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 判 长  祝 妍

审 判 员  王继东

代理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