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73号。
法定代表人:于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杨,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森,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立志,男,汉族,1960年8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杨,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雷,该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21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 判 长 祝 妍
审 判 员 王继东
代理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