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312号原告莫某某,女,1986年7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定县昌明镇白马村偏坡寨。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6月2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定县昌明镇白马村把虎寨。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以考虑到小孩年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康谊
审 判 员 庭容舫
人民陪审员 唐定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安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