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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执133号

赵树成与罗德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树成,罗德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赵树成,个体,住宣化区。被执行人罗德宽,个体,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赵树成与罗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树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23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志军

审 判 员  张 晖助理

审判员  杜惠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池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