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赵树成,个体,住宣化区。被执行人罗德宽,个体,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赵树成与罗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树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23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志军
审 判 员 张 晖助理
审判员 杜惠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池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