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621号
原告:江苏中禾种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468307534A,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沪平。
委托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
被告:朱亚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禾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亚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禾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亚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禾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中禾种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亚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中禾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云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