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17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闵某某。被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戚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武汉市XX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郝某、戚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某、戚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某、戚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贤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