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民初1232号原告刘淑芬,1943年5月17日,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南方中村,原告肖海岭,1973年9月22日,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大街南侧天阔第一城**号楼*单元1001,原告肖震,1996年12月10日,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大街南侧天阔第一城**号楼*单元1001,原告魏振彩,1939年7月9日,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南方中村,被告黄振君,1974年4月26日,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云山道*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9号,刘淑芬、肖海岭、肖震、魏振彩诉黄振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朱小姝(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淑芬、肖海岭、肖震、魏振彩诉称。
被告黄振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小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德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