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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730号

王家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家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730号移送单位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家正。关于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家正罚金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燎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