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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9537号

赵剑寒与丁玉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剑寒,丁玉和,冯立生,谢淑芬,廊坊市富达农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广阳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537号原告赵剑寒,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程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玉和,男,1970年6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冯立生,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谢淑芬,女,1933年10月27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廊坊市富达农机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南门外大街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继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广阳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亚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剑寒诉被告丁玉和、冯立生、谢淑芬、廊坊市富达农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广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剑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剑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剑寒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剑寒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梁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纪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