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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3230号

张素英与黄金山、刘文昌、高志峰、章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素英,黄金山,刘文昌,高志峰,章强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3230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英,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黄金山,男,蒙古族,教师,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刘文昌,男,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高志峰,男,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章强,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张素英与被执行人黄金山、刘文昌、高志峰、章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3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1.306万元,执行费95.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03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景 东

审判员 陈国文

审判员 王玉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国 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