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陈仕敏,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夏浩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仕敏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仕敏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仕敏违约金94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经四查,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陈仕敏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陈仕敏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6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朝宾
审判员 朱劲松
审判员 周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