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298号潘继峰,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号楼*单元***室。药吉颖,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朝阳县波罗赤镇波罗赤村三组。潘继峰申请药吉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马凤华执行员 许国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丛红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