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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469号

王德明诉胡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469号王德明,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叶邑大王庄*号。胡文伟,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木头城子镇西三家村。王德明申请胡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113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113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马凤华执行员  许国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丛红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