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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435号

曹磊磊与淮北市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磊磊,淮北市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曹磊磊,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被执行人:淮北市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虹,该董事长。曹磊磊与淮北市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淮北市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曹磊磊购房定金78608元及会员卡办理费用1万元并按照月息1%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继东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