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曹磊磊,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被执行人:淮北市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虹,该董事长。曹磊磊与淮北市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淮北市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曹磊磊购房定金78608元及会员卡办理费用1万元并按照月息1%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继东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