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60号
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
法定代表人:汪松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娟,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尹鸿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候革,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皖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陆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子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