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577号原告沈某某,女,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书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