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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577号

沈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577号原告沈某某,女,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书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