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0955号原告刘×,女,2004年6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原告刘×之母)。委托代理人杨松,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松,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女,1953年5月12日出生。第三人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路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李×诉被告赵×、第三人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第三人北×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李×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盛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