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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854号

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李美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美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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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854号原告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燕,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美文,男,汉族。

原告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美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即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8860元,因原告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彭艳平

审判员  傅亚吉

审判员  康军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