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854号原告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燕,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美文,男,汉族。
原告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美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即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8860元,因原告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彭艳平
审判员 傅亚吉
审判员 康军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