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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终292号

梁杰娃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梁杰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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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终29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杰娃(别名:梁子),男,24岁(1991年11月22日出生)。2013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8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日被羁押,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杰娃犯盗���罪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京0119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杰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梁杰娃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元,返还被害人郭x。原审被告人梁杰娃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杰娃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杰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梁杰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上诉人梁杰娃撤回上诉。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刑初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 迹

代理

审判员  林辛建

代理

审判员  鲍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