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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终90号

杨国华、程某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杨国华,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国华,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程某,绰号“黑子”,农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8月20日被逮捕,2015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国华、程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湘06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杨国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以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杨国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国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容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国华、程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国华撤回上诉。华容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强斌

审判员  王继华

审判员  汤 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琼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