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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26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与周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周长生,李全城,周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住所地:茌平县。

被执行人:周长生,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全城,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周海军,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与周长生、李全城、周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长生、李全城、周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15)茌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