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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557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大中、程常福、程传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大中,程千峰,程常福,程玉占,程满仓,程连芳,郝如意,程传根,郝敬法,程大山,程占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大中,男,195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程千峰,男,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程常福,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程玉占,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程满仓,男,199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程连芳,男,197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郝如意,男,198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程传根,男,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郝敬法,男,198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程大山,男,196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程占国,男,198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巨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广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