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819号
原告:冯友琴,女,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东至县.
被告:东至县有意思餐厅,住东至县.经营者:陈兵,男,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友琴诉被告东至县有意思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东至县有意思餐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友琴负担。
审判员 张志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海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