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175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负责人:宋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强,该公司职员。驻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西侧龙头路北侧。
被告: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与被告华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