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张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关杰,系该局××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高蕾,女,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高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