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819号
原告:费何林,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原告:王晓敏,女,1992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荣亚红,女,1967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王佳鹏,男,199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荣亚红。
被告:XX,男,61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和林诉被告王晓敏、荣亚红王佳鹏、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费何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费何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何林撤诉。
审判长 : 王 玲
审判员 :田志军
审判员 :许文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智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