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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819号

费和林与王晓敏、荣亚红王佳鹏、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费何林,王晓敏,荣亚红,王佳鹏,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819号

原告:费何林,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原告:王晓敏,女,1992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荣亚红,女,1967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王佳鹏,男,199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荣亚红。

被告:XX,男,61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和林诉被告王晓敏、荣亚红王佳鹏、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费何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费何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何林撤诉。

审判长 : 王 玲

审判员 :田志军

审判员 :许文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智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