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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5377号

陆某与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5377号原告陆某。被告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陆某已预交),由陆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海

书 记 员 梁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