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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25号

段耀祖与岳金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耀祖,岳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段耀祖,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住中卫市海原县。被执行人岳金国,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白银市人,小学文化,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段耀祖与被执行人岳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岳金国自2016年5月起每月21日前偿还申请人1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同时,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强

审判员  王金龙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富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