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21执37号

凌丽琴与徐亦富、罗苏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丽琴,徐亦富,罗苏丽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凌丽琴,女,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徐亦富,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罗苏丽,女,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凌丽琴与被执行人徐亦富、罗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两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详,其银行工资账户已被歙县人民法院冻结,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在歙县人��法院徐亦富系列执行案件中轮候执行,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生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代理

审判员 汪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汪楚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