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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639号

陆锦兰与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锦兰,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陆锦兰,女,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湖滨南路109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8281-4。法定代表人单建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2799891-6。申请执行人陆锦兰与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8日作出的(2015)昆巴民初字第0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

一、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陆锦兰租金132886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345.83元。

二、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被执行人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近百起,涉案金额达3亿元。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查封并强制评估拍卖中,本案将在拍卖完毕后一并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近百起,涉案金额达3亿元。被执行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查封并强制评估拍卖中,本案将在拍卖完毕后一并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巴民初字第0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姚 磊陪审员 蔡志荣陪审员 朱晓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宗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