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726号

张某与张家口市九通商贸有限公司、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张家口市九通商贸有限公司,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九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东路张家口市陆军预备役高炮旅训练基地家属院60号。法定代表人石广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某。本院执行申请人张某与张家口市九通商贸有限公司、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平

审 判 员  袁修军

代理

审判员  魏全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