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李涛。
被执行人:李广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商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广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广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广辉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广辉下落不明,且常年找不到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广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商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凤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