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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932号

梁新利与王宏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新利,王宏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梁新利,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宏谋,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梁新利申请执行王宏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新利与被执行人王宏谋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梁新利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