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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654号

季亮与徐兴、叶苏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亮,徐兴,叶苏燕,靖江市沃克斯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季亮。被执行人徐兴。被执行人叶苏燕,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靖江市沃克斯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兴。季亮与徐兴、叶苏燕、靖江市沃克斯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徐兴、叶苏燕、靖江市沃克斯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季亮借款2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徐兴名下位于靖江市靖城镇渔婆东路43-2号房屋在本院拍卖处置外,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已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 涛

审判员 沈华伟

审判员 蔡明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