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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238号

原告刘长军与被告赵永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长军,赵永堂,赵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38号原告刘长军,男,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赵永堂,男,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赵莉,女,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李树芝,女,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永堂、赵莉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原告刘长军名下房屋一套、银行存款35000元及担保人李树芝银行存款7万元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赵永堂、赵莉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刘长军名下房屋一套;

三、冻结原告刘长军银行存款35000元;

四、冻结担保人李树芝银行存款7万元。冻结原告王元剑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