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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终453号

沙得超与李守满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沙得超,李守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沙得超,男,回族。委托代理人马秀花,女,回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满,男,汉族。上诉人沙得超与被上诉人李守满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前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0105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沙得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得超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沙得超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沙得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沙得超负担,余130元退还沙得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志秀

审判员  左志萍

审判员  王有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彩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