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沙得超,男,回族。委托代理人马秀花,女,回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满,男,汉族。上诉人沙得超与被上诉人李守满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前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0105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沙得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得超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沙得超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沙得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沙得超负担,余130元退还沙得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志秀
审判员 左志萍
审判员 王有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彩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