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61号
原告:王阳阳,女,汉族,1985年4月10日生,住双辽市。
被告:杨小峰,男,汉族,1963年4月8日生,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阳阳诉被告杨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阳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阳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阳阳撤诉。
审判长 : 王 玲
审判员 :田志军
审判员 :许文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智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