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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261号

王阳阳与杨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阳阳,杨小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61号

原告:王阳阳,女,汉族,1985年4月10日生,住双辽市。

被告:杨小峰,男,汉族,1963年4月8日生,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阳阳诉被告杨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阳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阳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阳阳撤诉。

审判长 : 王 玲

审判员 :田志军

审判员 :许文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智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