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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字第00645号之一

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公园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肖玉萍,总经理。被执行人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八亩淮。法定代表人李道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123295.5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黄亚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